长 岭 县 安 监 局 简 介

  长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4年7月,现位于长岭县供电局三楼,共有13人,下设三个科室,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科员6人,公安驻安监派出所所长1名。

安 监 局 工 作 职 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
   2、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工作,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协调伤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各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4、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贪污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5、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6、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7、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六﹑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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