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消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